找回密碼
 註冊
樓主: postking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收起左側

[問題求助] 有人自稱黑社會 , 仲恐嚇我點算 ?

    [複製鏈接]
21#
發表於 21-8-2012 18:46:06 | 只看該作者
拉佢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2#
發表於 21-8-2012 18:48:59 | 只看該作者
拉佢
roompklee 發表於 21-8-2012 18:46



   好廢= =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3#
發表於 21-8-2012 18:50:18 | 只看該作者
簽名好睇d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4#
發表於 21-8-2012 18:52:40 | 只看該作者
報警 同小學雞挽大佢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5#
發表於 21-8-2012 18:52:56 | 只看該作者
報佢警啦 , 佢應該系中1中2果d入世未深既小朋友 , 比次大既教訓佢. 等佢知道唔講得咩唔講得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6#
發表於 21-8-2012 18:53:33 | 只看該作者
自稱三合會成員,報警啦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7#
發表於 21-8-2012 18:56:4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roompklee 於 21-8-2012 19:02 編輯

回復 22# Pro乂神手


    句嘢同我一樣好廢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8#
發表於 21-8-2012 18:57:06 | 只看該作者
自稱三合會成員
章: 151  標題: 社團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0 條文標題: 成員身分等 版本日期: 30/06/1997
-------------------------------------------------------------------------------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2個月;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2年。 (由1987年第19號法律公告修訂)
(2) 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或關於三合會社團或三合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則不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該人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由1964年第36號第4條修訂;由1988年第30號第4條修訂)
(a) 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及
(b) 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50000及監禁7年。 (由1987年第19號法律公告修訂)

可報警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9#
發表於 21-8-2012 19:03:06 | 只看該作者
點報警
postking 發表於 21-8-2012 18:46

你去警局自己問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0#
發表於 21-8-2012 19:04:0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7# roompklee


   甘話人架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